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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不動產產權及調查:

認識不動產產權及調查: 在不動產仲介委託中或開發前,有清楚且無其他阻力的產權是最基本的條件。應該調查的產權茲介紹如下: 一‧所有權:  不動產的所有權是以登記而具效力,所有權人於法令限制的範圍內,得自由使用‧處分‧收益之權利。因此不動產的產權調查,首先,應查明是否合法登記之所有權。所有權人持有的權狀為一種憑證,如需進一步要了解產權‧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地籍圖及建物平面圖,藉此了解權力的內容、異動及其他特別註記。 〈一〉土地所有權:內容包括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主要記載土地上物的基本資料‧所有權人的基本資料及有無所有權以外其他權利的資料。 〈二〉建物所有權:內容包括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主要記載土地上建築物的本資料‧所有權人的基本資料及他項權利的資料. 二‧他項權利: 如抵押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等,當不動產設定他項權利後,日後對該不動產之收益‧處分‧使用上有所限制.若有多筆比設定時,以登記次序之先後為其順位的排定。 〈一〉抵押權: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售清償之權。 〈二〉地上權: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三〉地役權: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 〈四〉永佃權: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牧畜之權。 〈五〉典權: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 三‧有無禁止登記、限制登記: 凡政府提示徵收之土地建物或經法院查封〈由法院就執行之不動產予以封存禁止債務人處分之登記〉‧假扣押‧假處分‧破產宣告,經地政機關依囑託登記,禁止該不動產之移轉‧設定或處分,使該不動產的 產權將受到限制。 四‧有無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乃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建物之取得‧喪失‧變更等登記的請求權。應查明有無預告登記的限制。 五‧製作不動產說明書: 所有的不動產仲介公司都要製作不動產說明書向消費者來解說。以產權登記坪數來介紹,並附權狀影本‧土地及建物的謄本‧地籍圖‧建物平面圖‧分區使用證明書及房屋現況說明書...等,經由屋主簽名確認。

土地與房屋面積換算

土地與房屋面積換算: 一、1坪=3.30582平方公尺 二、1平方公尺=0.3025坪 三、100平方公尺=1公畝=30.25坪 四、100公畝=1公頃=3025坪 五、1公尺=3.3台尺 六、1台尺=0.303公尺 七、1甲=0.9699174公頃 八、1甲=2934坪

選購不動產的評估要素:

選購不動產的評估要素: 一 內部環境: 1 .注意屋況:房屋的基本資料如坪數.屋齡.樓層.格局.座向...等. 2.結構與建材:臺灣位處地震帶,颱風等結構上的安全與建材日益重視而海砂屋.輻射屋檢測亦是重要事項. 3.社區環境:環境單純.公共設施優良社區或是管理好壞,不但影響居住品質及居家安全.也影響未來脫手房價. 二外部環境: 1.交通建設:交通便捷是房價上揚的最大因素. 2.生活機能:優良學區.購物中心.休閒公園.藝文中心...影響未來增值潛力 3.避開嫌惡設施:包括垃圾場.焚化爐.變電所.儐儀館.廢氣.噪音等...對居住者生理皆會曌心理造成不適. 三地段.地段...還是地段....

一般徵收、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之區別

一般徵收、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之區別 1、 一般徵收:土地徵收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為興辦公益事業 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建設,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強制取得土地之一種處分行為。 2、 區段徵收:區段徵收就是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 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開發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餘之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之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 3、 市地重劃: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並興建公共設施,使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然後按原有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而重劃範圍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用,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故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使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