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不動產產權及調查: 在不動產仲介委託中或開發前,有清楚且無其他阻力的產權是最基本的條件。應該調查的產權茲介紹如下: 一‧所有權: 不動產的所有權是以登記而具效力,所有權人於法令限制的範圍內,得自由使用‧處分‧收益之權利。因此不動產的產權調查,首先,應查明是否合法登記之所有權。所有權人持有的權狀為一種憑證,如需進一步要了解產權‧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地籍圖及建物平面圖,藉此了解權力的內容、異動及其他特別註記。 〈一〉土地所有權:內容包括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主要記載土地上物的基本資料‧所有權人的基本資料及有無所有權以外其他權利的資料。 〈二〉建物所有權:內容包括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主要記載土地上建築物的本資料‧所有權人的基本資料及他項權利的資料. 二‧他項權利: 如抵押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等,當不動產設定他項權利後,日後對該不動產之收益‧處分‧使用上有所限制.若有多筆比設定時,以登記次序之先後為其順位的排定。 〈一〉抵押權: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售清償之權。 〈二〉地上權: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三〉地役權: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 〈四〉永佃權: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牧畜之權。 〈五〉典權: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 三‧有無禁止登記、限制登記: 凡政府提示徵收之土地建物或經法院查封〈由法院就執行之不動產予以封存禁止債務人處分之登記〉‧假扣押‧假處分‧破產宣告,經地政機關依囑託登記,禁止該不動產之移轉‧設定或處分,使該不動產的 產權將受到限制。 四‧有無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乃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建物之取得‧喪失‧變更等登記的請求權。應查明有無預告登記的限制。 五‧製作不動產說明書: 所有的不動產仲介公司都要製作不動產說明書向消費者來解說。以產權登記坪數來介紹,並附權狀影本‧土地及建物的謄本‧地籍圖‧建物平面圖‧分區使用證明書及房屋現況說明書...等,經由屋主簽名確認。